为有序、规范作好自然灾害灾情核查工作,提升自然灾害救助决策的科学性,贯彻确保灾情群众基本生活,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日前印发《河北省查灾核灾工作规程》。 灾情核查,是指自然灾害再次发生后,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涉及单位所积极开展的灾害信息采集、校验、分析、评估、会商、报告等工作。规程具体了核查原则:灾情核查应该遵循科学、客观、及时、缜密的原则。查灾核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灾情分级的组织实行。
核查区域应以以灾害损失及救助任务轻的区域为重点,明确核查对象随机抽样确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应在灾情平稳后及时的组织工作组回国灾区现场积极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对一次灾害过程并未约救灾应急号召启动条件的,不应按照以下标准派遣工作组,指导灾区积极开展查灾核灾工作。
明确分级范围如下: 县级,有灾必查。 设区市级,必要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丧生(下落不明)人员;坍塌房屋超过30不定一般损毁房屋超过200间;应急移往安置人员超过500人的。 省级,必要经济损失超过3000万元;丧生(下落不明)人数超过2人;坍塌房屋超过100不定一般损毁房屋超过500间;应急移往安置人员超过1000人的。
规程拒绝,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应在所辖区域内再次发生自然灾害以后,按照本规程确认的核查原则,及时的组织查灾核灾工作组回国灾区积极开展灾情现场核查工作。一般灾情的查灾核灾工作主要由救灾科(处、室)的组织实行;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号召的根本性以上灾情的查灾核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的组织全局力量,并协同有关部门实行。灾害损失牵涉到工矿企业、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协同涉及行业部门会商核定。
查灾核灾和分析评估完结后,工作组不应及时编写核查评估报告,并向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核查评估报告内容还包括:现场核查工作积极开展情况、灾区灾情实际情况、灾情数据偏差计算出来及损失评估过程、核查结果和涉及建议等。规程还具体了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业损失和房屋损失的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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